晚期照顧規劃系列
持久授權書:晚年財務及醫療費用規劃的關鍵一步
當長者因認知障礙症、中風或其他疾病而喪失精神行為能力,即使是至親,亦無權動用長者名下的銀行存款或物業,以支付醫療及護理開支。持久授權書(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,簡稱 EPA)正是為此而設的法律工具——讓長者在精神上仍有能力行事時,預先委任信任的人,在日後代為管理財產及財政事務,確保醫療費、護理費及生活開支不會因一紙醫生證明而斷源。本文為您詳細解說《持久授權書條例》的涵蓋範圍、訂立程序、註冊安排,以及它與預設醫療指示的分工。

為何要及早規劃
喪失精神行為能力,往往比想像中來得突然
銀行戶口隨即受限
銀行一旦得悉客戶精神上無行為能力,便不能再按其指示處理戶口。家人縱使持有提款卡或印鑑,亦無權提取存款支付長者的開支。
醫療及護理開支持續
住院、手術、藥物、上門護理、院舍照顧……晚年的醫療及照顧費用龐大而持續,資產一旦無法動用,照顧安排便會即時受阻。
事後補救費時失事
若長者未有預先授權,家人只能依《精神健康條例》向法院申請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——程序昂貴、需時甚久,對家庭亦是沉重負擔。
認識持久授權書
甚麼是持久授權書?與一般授權書有何分別?
根據香港法例第 501 章《持久授權書條例》,持久授權書容許授權人(即長者本人)在精神上仍有能力行事時,委任一名或多名受權人,在授權人日後喪失精神行為能力時,代其處理指明的財產及財政事務。
一般授權書
常見於商業或物業交易,授權他人代辦指定事務。
致命限制:授權人一旦精神上無行為能力,一般授權書即告失效——恰恰在家人最需要代為理財的時刻失去效力。
持久授權書(EPA)
依《持久授權書條例》以訂明表格訂立,經註冊醫生及律師核證。
關鍵優勢:不因授權人其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撤銷,於高等法院註冊後,受權人可繼續代為管理財產、支付醫療及護理費用。
持久授權書可以涵蓋甚麼?
持久授權書涵蓋財產及財政事務,授權人必須在授權書內具體指明受權人有權處理的財產或事務,不可只作概括授權。常見的授權範圍包括:
- 管理銀行戶口,處理日常收入及支出;
- 收取租金、股息、退休金及其他收益;
- 出售、出租或管理物業及其他資產;
- 支付醫療費、護理費、院舍費及家居生活開支;
- 繳付稅款、保險費及其他定期費用;
- 如授權書有訂明,亦可在指明範圍內供養授權人的配偶及家人。
請注意:現行的持久授權書只限財產及財政事務,並不涵蓋醫療決定或個人照顧事宜(例如選擇治療方案、入住院舍的決定)。醫療意願須另行透過預設醫療指示等安排表達,詳見下一節。
晚年規劃三寶
持久授權書、預設醫療指示、遺囑——各司其職
坊間常說的「平安三寶」,正是三份互相補足的法律文件:持久授權書處理在生時的財務,預設醫療指示表達危疾時的醫療意願,遺囑則安排身後的財產分配。三者缺一,晚年規劃便有缺口。隨着《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》於 2026 年 7 月 31 日生效,預設醫療指示更獲得清晰的法定地位——詳情可參閱我們的預設醫療指示全面解說。
訂立程序
如何訂立持久授權書?四個步驟
1
諮詢律師及草擬
採用條例訂明的表格,與律師商議並具體指明受權人有權處理的財產及事務,以及授權書何時生效。
2
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
由醫生核證授權人簽署時精神上有能力行事。核證醫生毋須為精神科專科,任何註冊醫生均可。
3
在律師面前簽署
可與醫生見證同時進行,或於在醫生面前簽署後(由翌日起計)28 日內,再在律師面前簽署,由律師核證授權人看似精神上有能力行事。
4
受權人簽署確認
受權人須在見證人面前簽署授權書,確認接受委任及明白其責任。
見證限制:作見證的醫生及律師,不得為受權人、受權人的配偶,或與授權人有血親或姻親關係的人士。
誰可以擔任受權人?
受權人必須年滿 18 歲、未破產,並精神上有能力行事。授權人可委任多於一名受權人,並在授權書內訂明各受權人的行事方式;資產較複雜者,亦可考慮委任信託法團擔任受權人。受權人須以授權人的利益行事,並妥善備存帳目紀錄。
生效與保障
持久授權書何時生效?如何註冊及撤銷?
生效時間
授權人可在授權書內訂明生效安排——可以簽立後隨即生效,亦可訂明待授權人精神上變為無行為能力時方才生效,視乎個人意願及家庭情況而定。
向高等法院註冊
當受權人有理由相信授權人已經或正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,便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,盡快以書面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申請將持久授權書註冊。授權人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後,授權書未經註冊,受權人不得行使當中權限。授權人亦可在精神仍然健全時提前辦理註冊,避免日後出現資產無人管理的空窗期。已註冊的授權書可供公眾查閱,有助家人監察受權人妥善行事。
撤銷安排
只要授權人精神上仍有能力行事,可隨時撤銷持久授權書。此外,在受權人破產或去世、授權人去世、法院作出命令,或法院依《精神健康條例》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等情況下,授權書亦會失效。
如果沒有訂立持久授權書?
長者一旦在未有訂立持久授權書的情況下喪失精神行為能力,家人便須依《精神健康條例》(第 136 章)第 II 部向法院申請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,方可處理長者的財產。此程序昂貴、需時甚久,期間長者名下的資產(包括銀行存款、股票及保險箱財物)均無法動用,醫療及護理開支或需家人先行墊支。及早訂立持久授權書,正是避免這場困局的最有效預防措施。
立法動向:涵蓋個人照顧的「持續授權書」
法律改革委員會早於 2011 年建議引入涵蓋個人照顧事宜的「持續授權書」制度,律政司亦曾於 2017 年就條例草案諮詢公眾;惟截至 2026 年年中,有關立法尚未完成。換言之,現階段持久授權書仍只限財產及財政事務,醫療及照顧決定須另行以預設醫療指示等方式及早安排。
常見問題
關於持久授權書的常見問題
持久授權書與一般授權書有何分別?
持久授權書可以授權家人代作醫療決定嗎?
訂立持久授權書須符合甚麼程序?
誰可以擔任受權人?可以委任多於一名嗎?
持久授權書何時生效?是否需要註冊?
長者沒有訂立持久授權書便喪失精神行為能力,家人怎麼辦?
資料來源
免責聲明:本文僅提供一般資訊,並非法律意見。持久授權書的訂立涉及個人財產及法律安排,實際情況因人而異,訂立前請諮詢執業律師。本文內容以刊登日期(2026 年 7 月)的法例及官方資料為準。
作者:ReaCare 雋安護理專業護理團隊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