晚期照顧規劃系列
預設醫療指示全解讀:《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》2026年7月31日生效
當摯親走到生命末段,家人往往要在最慌亂的一刻,替一個再也無法表達意願的人作出「救,還是不救」的決定。由2026年7月31日起,這份沉重終於有法可循。
最後更新:2026年7月
「若有一天我無法再親口說話,請記住我最有尊嚴的模樣。」
這是許多長者藏在心底、卻始終難以啟齒的心願。過去在香港,當摯親走到生命末段,家人往往要在最心碎的一刻,替一個無法再表達意願的人作出重大醫療決定。那份沉重,足以壓垮任何一個深愛家人的人。
由 2026年7月31日 起,香港《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》正式生效,讓每一位市民都可以在清醒、有能力的時候,親手為自己人生最後一段路寫下具法律效力的意願——這份意願,就是「預設醫療指示」。
在 ReaCare 雋安護理,我們深信「讓老去,成為一種尊嚴」。認識預設醫療指示,正是守護這份尊嚴最溫柔、也最重要的第一步。
何謂「預設醫療指示」?
預設醫療指示(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,簡稱 AMD) 是一份具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。它讓年滿十八歲、精神上有能力作決定的人,在健康清醒時預先訂明:當日後陷入條例指明的末期或不可逆轉狀況、而又無法再表達意願時,是否拒絕接受某些「維持生命治療」。
在條例生效之前,預設醫療指示在香港只屬普通法概念,欠缺清晰的法定框架。醫護與救護人員往往因憂慮法律責任,即使知悉病人意願,仍須施行搶救。新條例的核心,正是把這份意願由一紙「道德囑託」,提升為一份受法律保障、醫護必須遵從的正式文件。
條例生效帶來的兩項關鍵改變
預設醫療指示(AMD)
讓精神上有能力的人,預先決定在特定期或不可逆轉的情況下,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,並確立這份決定的法律效力。
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(DNACPR)
填補院前急救的法律空隙,讓救護及醫護人員可合法地尊重病人「不作心肺復甦」的意願,不再讓摯親在生命最後一刻承受不必要的痛楚。
與此同時,條例為醫護人員及施救者提供明確的法律保障:只要他們真誠地遵從有效的預設醫療指示或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,便不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。這讓「尊重病人意願」由道德期望,變成有法可依的實務。
預設醫療指示適用於哪三種情況?
必須清楚的是,預設醫療指示並非一經訂立便即時生效。它只會在訂立者失去精神能力、且處於以下其中一種情況時,方會啟動。根據醫院管理局的界定,這三種情況為:
- 末期病況——患有嚴重、持續惡化及不可逆轉的疾病,對針對病源的治療毫無反應,預期壽命短暫(僅餘數日、數星期或數月),施行維持生命治療的作用,只在於延遲死亡一刻的來臨。
- 持續植物人狀況或不可逆轉的昏迷——病人長期喪失知覺,並無甦醒的合理機會。
- 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生存受限疾病——例如晚期腎衰竭、晚期運動神經元疾病或晚期慢性阻塞性肺病等,病人或須依賴透析治療或輔助呼吸維持生命。
換言之,只要當事人仍然清醒、仍能自行表達,醫護人員便會一如既往,依循其當下的意願。預設醫療指示,是為「無法再開口的那一天」而預先準備的溫柔。
何謂「維持生命治療」?
條例所指的「維持生命治療」,是指任何有可能延遲病人死亡的治療。常見例子包括:
- 心肺復甦法(CPR)
- 人工輔助呼吸
- 血液製品輸注
- 心臟起搏器及血管增壓素
- 為特定疾病而設的專門治療(例如化學治療或透析治療)
- 在感染可能致命疾病時給予抗生素
- 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
值得強調的是:即使訂立者選擇拒絕上述維持生命治療,基本護理與紓緩治療始終不會被撤去。減輕痛楚、保持清潔與舒適、維持尊嚴的照顧,會一直持續到最後。選擇預設醫療指示的人,不會被「放棄」,只會被溫柔地陪伴至終點。
如何訂立一份有效的預設醫療指示?
條例對訂立設有嚴謹要求,以確保每一份指示都出於清醒、真誠而不受不當影響的決定:
- 年滿十八歲,並在訂立時精神上有能力作出決定;
- 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;
- 須有兩名見證人在場見證簾置;
- 其中一名見證人必須為註冊醫生,由該醫生向訂立者解釋指示的性質與後果,並確認其於簾置時具備作決定的精神能力;
- 兩名見證人均不得為訂立者的利害關係人(例如其遺產受益人,或其保險受益人),以確保決定不受任何利益左右。
溫馨提示:訂立前,最理想是先與家人及家庭醫生充分溝通,把自己的價值觀與心願講清楚。一份良好的預設醫療指示,不僅是一份表格,更是一場關於「我希望如何走完這一程」的坦誠對話。
可以更改或撤銷嗎?
當然可以。只要訂立者仍然精神上有能力,便可隨時更改或撤銷其預設醫療指示——可透過口頭、書面,或直接銷毀文件的方式進行。這份決定的主人,由始至終都是訂立者自己。
預設醫療指示,並不等於安樂死
這一點必須清楚說明,以釐清社會上常見的誤解。
| 預設醫療指示 | 安樂死 | |
|---|---|---|
| 性質 | 在末期不可逆轉情況下,拒絕以人工方式延長瀕死過程 | 主動施予或協助結束生命 |
| 本質 | 讓生命自然地走完 | 主動終止生命 |
| 香港法律地位 | 2026年7月31日起受法律確立 | 仍屬違法 |
| 紓緩照顧 | 繼續提供 | —— |
簡言之,預設醫療指示所選擇的,是「不再以人工方式延長瀕死過程」,是一種自然、有尊嚴地離開的權利;而安樂死是主動結束生命,在香港仍然違法。兩者不可混為一談。
給照顧者的話:如何與家人展開這場對話?
談「身後事」或「臨終安排」,對華人家庭而言從來不易。然而,正正是這份「預先的準備」,能在最混亂、最心碍的時刻,替摯親卸下沉重的包袱——他們不必再在病榻前互相質問「應不應該救」,因為你早已用愛,替他們作了決定。
不妨從一個溫和的開場開始:「我最近讀到一則關於預設醫療指示的新聞,想聽聽你的想法……」把它變成一場關於價值觀與心願的分享,而非一場沉重的告別。

